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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病爱心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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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8 15: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许愿草 于 2015-10-8 12:21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位职责
第三章 人事任免与聘用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五章 考核培训
第六章 奖励处分
第七章 福利保险
第八章 人事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罕见病爱心会(以下简称爱心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保障职员的合法权益,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爱心会章程》,结合爱心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爱心会实行任期制、聘用制与用工合同制管理。爱心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爱心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爱心会理事会关于人事制度的决定。
第三条 爱心会设人事管理部门。人事管理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择优原则。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爱心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四条 爱心会的新任负责人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爱心会人事部门根据人事管理制度招聘员工,由法定代表人或爱心会负责人审批录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爱心会正式员工,临时用工与兼职工作者的管理,下设各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另行规定。
第六条 除非按上级意见任命的干部外,爱心会秘书处全体人员由爱心会秘书处统一管理,调配、解聘等手续由人事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工作守则、考勤休假另行规定。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爱心会主席职责
(一) 爱心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第九条 爱心会副主席职责
(一) 协助主席工作;
(二) 受主席委托代理行使主席职责。
第十条 爱心会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爱心会副秘书长职责
(一) 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 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十二条 爱心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 主持分支机构的工作,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二) 决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三)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
第十三条 爱心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爱心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负责爱心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三)做好爱心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爱心会内部刊物编辑;
(五)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六)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爱心会财务人员职责见《爱心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爱心会监事职责
     1、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违规问题情况。
     2、负责监督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部门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爱心会章程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3、负责检查爱心会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4、有权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5、有权要求分支机构业务负责人报告分支机构的业务情况;
     6、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和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7、有权对爱心会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人事任免与聘用
第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是经爱心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选举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爱心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以上爱心会领导提出候选人,须经爱心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二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二十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需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重大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非常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其它经本会认定不适合者。
第二十二条 爱心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爱心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特殊情况下尊重常务理事会民主意见。
(二)爱心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三)爱心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主席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下列职位的人员实行任期制:
1、本届主席、副主席、监事长、秘书长、监事(会员大会或职员大会产生),由爱心会印发任职通知,不再签定劳动合同。
2、分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爱心会印发任职通知,不再签定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职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
1、本会驻会的专职副秘书长、专职会计、出纳、秘书、文员、社工、干事等工作人员,由本会主席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分会驻会的副秘书长或秘书,由分会主席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名誉理事、名誉副主席、名誉主席、名誉顾问及主任实行聘任制,由本会颁发聘书;委员和办事处主任实行任期制,由本会印发任职通知,驻会的专职主任须与本会签定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任专职工作人员应懂政策、知专业、会管理、善协调、能奉献。向社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文化,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最好有经验,不能使用童工;聘用本会业务突出人员优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任用、聘用的人员,离开爱心会工作岗位,由本会办理免职手续,原与本会或分会签定劳动合同的,应分别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或分会、办事处专职人员离开爱心会工作岗位,均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部门、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实习)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不超过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1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如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经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聘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三十七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2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3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
(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违反制度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所有与原单位有关系的手续(包括所有单位技术资格证的变更与注册等)。原单位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解聘职工办理解聘相关手续(如执业医师变更)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培训
第四十九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爱心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本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会员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
第五十条 本会主席、秘书长及各分会主席原则上每5年内述职一次。以书面形式完成述职报告,在会员大会上由会员对各负责人工作进行评定。
第五十一条 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本部门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五十二条 评定等级分为良好、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级,并写出评定理由及意见建议,作为今后整改依据。
第五十三条 爱心会工作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按常务理事会要求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爱心会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职工个人也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职工本职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五十六条 职工外出参加培训须经常务副主席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培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奖励处分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的工作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奖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爱心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对爱心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三)在爱心资源拓展,巩固稳定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期限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爱心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第五十九条 惩处分为“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免职(即开除)”,分别予以惩处。      
    第六十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一)考核不合格者;
   (二)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三)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10次或以上,半年旷工超过2次或以上者;
   (四)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第六十一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服务态度低劣,对爱心会还未构成严重损失者;
   (二)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三)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第六十二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第六十二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一)半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级处分;
   (二)经事实证明,管理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者,应降级;
   (三)故意浪费爱心会财务或办事疏忽,使爱心会受损者,看其严重性,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四)未经上级批准,私自做主且造成损失者;
   (五)受到检举投诉,严重损害爱心会形象,且经查属实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合同或辞退处理。
    第六十三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一)1年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者;
   (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三)盗窃爱心会财物,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四)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爱心会名义者;
   (五)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爱心会信誉者,捏造谣言致使爱心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六十四条 其他违反爱心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六十五条 爱心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定。
                                                                                         第七章 福利保险
第六十六条 爱心会员工收入由职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薪酬(奖金)、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及福利五部分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爱心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七条 爱心会的员工工资、津补贴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八条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过节费、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费、社会保险、临时补助等。
第六十九条 爱心会一般付薪日期为每月10日,支付的是员工上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七十条 临时用工及兼职工资、返聘人员工资可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爱心会领导批准。
第七十一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七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年限进行员工薪级工资的正常晋级。
第七十三条  根据爱心会单位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七十四条 员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及爱心会结合职员合同实际情况办理。
                                                                                   第八章 人事处理                                                         
第七十五条 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被撤销奖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原作出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八条 遇到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要回避事由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单位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
     (三)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
     (四)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 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考核、奖励、处分等事宜的。
      第八十条 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罕见病爱心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于2013年6月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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