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爱心会业务收入的原则:
(一)爱心会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爱心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能搞有损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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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费用支出审批权限
(一)严格财务管理,各项经费开支需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凡领用现款或支票应先由领款人填写“借款单”经机构(部门)负责人同意,由财务长审批后,才予以领用。报销时,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常务副会长审核同意或会长审批后,才准予报销。不同项目支出需按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二)业务管理费使用审批权限:正常的行政业务开支,100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三)救助金使用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下由会长审批;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由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集体研究审批;用于支持公益事业的资金,50万元以上需由用款单位提出项目用款报告,并由理事会立项,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能拨款。
(四)原始票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发票要素齐全:单位、日期、名称、单价、合计大、小写并加盖税务及单位公章。
2、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要附经费报告并说明情况,经服务机构负责人、本会会长批准后方为有效。
3、资助在医院方面的开支,应在发票后加签本人名(或监护人)及身份证号码。
4、属于购买物资捐赠给单位或个人,必须附上接收单位或个人的物资签收证明。
第十三条 爱心会财务部每月要向秘书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由监事会审核,每两个月要向会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一次,年终要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四条 爱心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不属于爱心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爱心会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爱心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本会的一切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收费,统一核算。
服务机构的行政费收据必须在本会统一领用,使用完后消帐。服务机构的行政收入应使用统一的票据,确保各项经费收入准确、及时、足额入帐。
第十七条 爱心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爱心会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八条 爱心会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爱心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爱心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二十条 爱心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爱心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爱心会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爱心会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三条 爱心会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捐赠资金可按2—10%计提作为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与使用,应按其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从活动资金和基金利息中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帮助、捐赠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爱心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与监事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纪检、审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爱心会的财务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爱心会的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 爱心会应定期向为该单位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财务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报告等具体工作,监督各服务机构经费使用及管理,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爱心会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爱心会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十八条 爱心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爱心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爱心会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爱心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爱心会应每季度在本会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3年7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民政厅、财政厅、爱心会理事会负责解释。